
丈夫出轨闺蜜 妻子能否追回赠与财产
近日有报道称,某丈夫出轨妻子闺蜜,期间还赠送了大量财产给第三者,对此情况,妻子有权追回赠与财产,出轨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且涉及财产转移可能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妻子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赠与财产,维护自身权益,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程序和证据来判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最佳法律建议。导读:2025年7月,上海浦东法院审结一起婚姻纠纷案:62岁妻子胥女士发现67岁丈夫沈先生与50岁闺蜜陈女士长期保持婚外情,并在2023年至2024年间多次向陈女士转账总计18.6万元。离婚后,胥女士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沈先生及陈女士,要求返还8.6万元赠与款项。法院最终认定沈先生超出胥女士指示的4万元转账无效,判决陈女士返还4.3万元。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
六旬丈夫出轨闺蜜妻子能否追回赠与财产?
1. 法律定性: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等财产为共同共有,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且侵害配偶财产权而无效。例如,上海浦东法院在胥女士案中明确,沈先生向陈女士转账的18.6万元中,超出胥女士指示的4万元部分(即14.6万元)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无效。
2. 返还范围与举证责任
妻子可主张返还的财产范围限于“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大额赠与。实务中,法院通常要求妻子证明:
转账行为与出轨事实的关联性(如时间、金额、用途);
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赠与的主观恶意。
在胥女士案中,法院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陈女士知晓沈先生已婚,且部分转账发生在胥女士明确警告后,故支持返还请求。
3. 特殊情形:借款关系的抗辩
若第三者主张转账为借款,需承担举证责任。例如,陈女士辩称其中4万元系胥女士指示的借款且已归还,但法院审查发现,沈先生实际转账14万元,远超胥女士指示的4万元,故对借款抗辩未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效力)
六旬丈夫出轨闺蜜妻子能否主张精神赔偿?
1. 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为“无过错方”,责任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妻子需证明:
丈夫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法定过错情形;
自身因丈夫的过错行为遭受精神损害(如抑郁、焦虑等)。
在胥女士案中,虽未直接涉及精神赔偿,但若胥女士能提供证据证明沈先生与陈女士长期同居(如共同居住证明、邻居证言),则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 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
法院通常综合以下因素裁量赔偿金额:
过错程度:出轨频率、持续时间、是否公开化;
后果严重性: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程度(如医疗诊断证明);
过错方经济能力:高收入者可能承担更高赔偿。
实务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为几千至几万元不等。例如,2024年江苏省某案中,法院判决出轨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3. 实务操作建议
证据收集: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视频、聊天记录,以及医院出具的精神诊断证明;
诉讼策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避免单独起诉增加诉讼成本;
调解优先: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降低对抗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标准)
以上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