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外聘老师以实习为名协助电诈,法律如何严惩?

访客 2025-08-27 10:03:04 11634
针对外聘老师以实习名义协助电信诈骗的行为,法律应予以严惩,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涉及此类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依法追究责任,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依法定罪量刑,并加大处罚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电信诈骗的警惕性,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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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老师提供实习却是帮电诈打掩护,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的,构成帮信罪。

  外聘教师利用职业便利,组织学生通过“手机口”技术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语音中转服务,属于典型的“技术帮助”行为。

  其通过传媒公司采购电话卡、以实习成绩威胁学生参与等手段,主观上具有明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完全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

  外聘教师与境外诈骗团伙存在事前通谋,或形成稳定配合关系,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司法实践中,需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诈骗话术设计、分成模式约定等核心环节。

  对于仅提供技术支撑、未参与诈骗利益分配的,一般以帮信罪论处。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帮信犯罪的,法院可宣告职业禁止。

  本案中,外聘教师利用教师身份诱骗学生,严重违背职业操守,除刑事处罚外,还应禁止其从事教育相关职业,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

帮电诈打掩护2025量刑标准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属“情节严重”。

  本案中,外聘教师组织采购大量电话卡供学生使用,单此一项即达入罪标准。

  此外,查实其帮助诈骗金额达3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超1万元,亦构成“情节严重”。

  司法机关对组织者、骨干成员依法从严惩处,对受诱骗参与、情节轻微的学生依法从宽。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在校学生实施帮信犯罪,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但存在职业化、跨境协同等情形,则不在从宽之列。

  行为人同时实施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时,需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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