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认定、立案与量刑标准解析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和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如下:
一、认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票证面值或数量标准:票证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万元整,或者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数量累积达到十件之上。
行为性质标准:涉及非法制造、仿制和篡改汇票、本票、支票,违法制作、修改托收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以及未经授权擅自伪造、篡改信用证或其附属的单据、文件,甚至伪造信用卡等行为。
三、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基础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单位犯罪的,还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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