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顶替上大学可要求赔偿吗?法律专家详解权益维护路径

被他人顶替上大学可以要求赔偿吗?
被他人顶替上大学可依法要求赔偿,赔偿范围涵盖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侵权行为消除。具体分析如下:
1.经济损失赔偿:
被顶替者因学籍被侵占,可能产生复读费用、培训费用、就业机会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例如,2023年山东某考生被顶替后,法院判决顶替者赔偿其复读费用及因学历受限导致的薪资差额共计50万元。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需结合实际支出凭证及收入证明计算。
2.精神损害赔偿:
顶替行为对被顶替者造成心理创伤,如焦虑、抑郁等,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25年湖北某案例中,法院认定顶替行为导致被顶替者长期抑郁,判决顶替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赔偿标准参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需结合侵权情节、后果严重性及当地经济水平综合判定。
3.侵权行为消除:
被顶替者可要求顶替者停止使用其姓名,消除因顶替行为产生的不利影响。例如,2024年某省法院判决顶替者注销虚假学历,并公开赔礼道歉。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禁止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
4.连带责任追究:
若顶替行为涉及高校招生办、公安户籍部门等国家工作人员协助,可追究其连带责任。例如,2023年某省高校招生办主任因伪造档案协助顶替,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承担30%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顶替他人上大学会收到什么处罚?
顶替他人上大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刑事、行政以及民事等多方面的处罚。
从刑事处罚方面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的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例如,某案件中顶替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身份信息,冒名顶替进入大学,最终被法院以冒名顶替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处罚方面,若行为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种处罚主要针对一些情节相对较轻,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顶替行为,旨在通过行政手段对违法者进行惩戒。
民事处罚方面,行为人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不仅可能触犯刑法,还可能侵犯被冒名者的受教育权、姓名权等民事权利。因此,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对被侵权人进行经济赔偿。被冒名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冒名身份,恢复真正身份,并赔偿因冒名行为造成的损失,如因无法正常入学而产生的复读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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