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如何界定相邻权侵权?
民法典中,相邻权侵权是指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当一方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对相邻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妨碍或损害,即构成相邻权侵权,噪音、污染、占用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民法典会依据具体情况,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民法典侵犯相邻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以专章确立相邻权保护规则,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方式,核心围绕不动产利用的权利边界展开。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确立了相邻关系处理的基本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根本准则。
具体侵权情形在后续条款中逐一明确:
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需为相邻方用水、排水提供便利,不得违规分配或排放自然流水;
第二百九十一条要求为相邻通行等必需利用提供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禁止建造建筑物妨碍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且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
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噪声、光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禁止挖掘土地、铺设管线等行为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
同时,第二百九十六条强调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尽量避免损害。因侵权行为造成妨碍或损失,根据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时,可参照当地习惯处理。
侵犯相邻权应去什么部门解决?
侵犯相邻权的纠纷解决需按层级选择对应部门,形成完整体系,不同阶段对应不同处理主体。
1.基层调解
无需通过特定部门,由相邻双方自行沟通达成协议。协商无果可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调解,此类组织依托基层治理优势,可依据法律与习惯促成和解。
2.行政部门处理
针对特定类型侵权行为,可向对应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涉及建设违规妨碍通风采光的,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
涉及噪声、污染物排放的,向生态环境部门投诉;
涉及土地利用、通行等农村相邻纠纷的,可求助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整改、查处违法行为。
3.司法救济
经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仍无法解决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侵权事实、损害后果等相关证据,法院依法规定作出裁判,生效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
需注意,仲裁方式需双方事先达成仲裁协议方可适用,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形成多渠道、分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