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黑救护车死亡 医院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关于女子在黑救护车上死亡的事件,医院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医疗过错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若医院在提供救护车服务过程中存在疏忽,如救护车不符合标准、医护人员处置不当等,需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若医院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也可能面临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来判断。
女子黑救护车上死亡医院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5年7月1日晚,一女子因风湿性右腿疼补蛋白入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风湿免疫科,入院时家属反复告知患者头孢抗生素过敏,主治医生在没有征求家属同意或签字情况下,给其使用了头孢类药物,后出现过敏症状,呼吸困难、头痛、呕吐、冒汗等等。医生告知家属转院去北京协和救治。家属称救护车涂装了医院标识,收款10000元没开收据,途中两次氧气不够,且在服务区停车吃饭延误半小时,途中患者去世。
法院审理查明,“黑救护车”所属的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能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吉大一院”)院内承接转运业务。
该急救站的车辆上有“吉大一院”急救中心标识,工作人员在院内招揽业务,与转运患者或家属签署的协议中印有“吉大一院”病人转运中心字样。这些标识足以让患者对该转运车产生合理信赖,甚至以为转运车就是“吉大一院”配备的。
吉大一院虽主张未允许采用“吉大一院”标识,但其至少对转运车外观上标有“吉大一院”标识应是明知而放任的,其对于对方在医院内的转运服务工作负有监督管理义务。
法院认为,吉大一院对案涉转运行为存在多处问题,转运行为欠缺规范,对案涉转运行为应承担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结合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吉大一院赔偿责任比例为10%,即约9.1万元。
而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明知刘丽丽病情危重,需要在转运途中采取必要急救措施以维系生命,却在自身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急救能力情况下承接该项业务。
该急救站配备的医护人员、急救设备、执业资质方面均不具备对危重患者实施急救的条件,又因配备氧气不够充足,中途两次加氧气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法院酌定该急救站赔偿责任比例为60%,即约54.6万元。
医院的法律责任与病人的赔偿金额有关系吗?
当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损害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直接物质损失,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因残疾导致的损失,还可能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此外对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涉事医院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资格甚至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当医疗事故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时(例如因重大过失致人死亡),则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
同时医疗纠纷责任划分主要根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来确定。
责任划分比例一般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等层次。完全责任即全责,主要责任赔偿60%-90%,次要责任20%-40%,轻微责任则10%以下。
在确定医院责任比例后,赔偿金额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计算。例如,若医院被判定为主要责任(赔偿比例70%),则患者将获得总赔偿金额的70%;若医院被判定为次要责任(赔偿比例30%),则患者将获得总赔偿金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