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禁止携带无3C标识充电宝乘机,合法性解析

访客 2025-06-27 10:03:05 28942
近日,关于禁止携带无3C标识充电宝乘机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从合法性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航空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无3C标识的充电宝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乘客和飞机的安全,相关部门作出了这一决策,提醒广大乘客,在乘坐飞机时,务必携带符合规定的充电宝,遵守航空安全规定。

禁止携带无3C标识充电宝乘坐航班是合法的吗?

民航局禁止无3C标识充电宝登机的规定,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旨在防范锂电池产品引发的航空安全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3C认证的强制性: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我国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实施的市场准入制度。充电宝作为锂电池移动电源,自2024年8月1日起必须获得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否则不得出厂、销售或进口。

民航局新规明确禁止无3C标识或标识不清晰的充电宝登机,直接呼应了市场监管总局对充电宝产品的质量管控要求。

2.航空安全风险防范: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旅客携带的锂电池产品(包括充电宝)需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标准。无3C标识的充电宝可能存在电芯质量缺陷,如短路、过热甚至燃烧风险,严重威胁航空安全。

2025年6月,罗马仕、安克创新等品牌因电芯问题召回超百万台充电宝,实验数据显示问题产品短路后15秒内温度可达400℃,在密闭机舱中极易引发火灾。

3.法律责任与处罚:

若旅客违反规定携带无3C标识充电宝登机,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机场安检部门有权拒绝其登机,并可依法对违规物品予以暂扣或没收。

若因充电宝质量问题导致航空事故,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可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旅客携带的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必须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登机,安检部门有权对违规物品进行处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旅客如何合规携带充电宝乘机?

旅客需严格遵守民航局关于充电宝的容量、标识及使用限制,确保符合航空安全要求。具体规范如下:

1.3C标识与召回核查:

充电宝必须具有清晰可见的3C认证标识,无标识或标识模糊者禁止携带。

旅客需主动核查充电宝是否属于被召回型号/批次。例如,罗马仕召回的PAC20-392、PAC20-272等型号,以及安克创新的A1642、A1647等七个型号,均不得携带登机。

2.额定能量限制: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约27000mAh)可直接携带;100-160Wh需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超过160Wh或未标明额定能量的充电宝禁止携带。

计算公式:额定能量(Wh)= 标称电压(V)× 标称容量(Ah)。若充电宝仅标注毫安时(mAh),需除以1000转换为安时(Ah)。例如,标称电压3.7V、容量7600mAh的充电宝,额定能量为3.7V×7.6Ah=28.12Wh,符合携带标准。

3.携带方式与使用限制:

充电宝必须随身携带,严禁托运。

飞行过程中禁止使用充电宝为电子设备充电,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需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4.机场服务与应急准备:

各机场已增设充电宝自弃、暂存区域,并提供明确指引。旅客若携带不合格充电宝,可选择自弃或暂存后登机。

机场需加强安检人员培训,确保其熟悉充电宝查验标准,并完善锂电池起火、冒烟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预案。

法律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旅客携带的锂电池移动电源(充电宝)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60Wh,且需随身携带,严禁托运。”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三十四条:“安检部门有权对旅客携带的充电宝进行查验,禁止携带不符合规定的锂电池产品登机。”

《航站楼旅客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设施建设指南》:“机场应提供充足的充电设施,满足旅客在航站楼内的充电需求。”

以上则是关于“乘机充电宝限带规定”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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