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大学生委托替考被开除学籍,合法性引争议

访客 2025-06-27 10:03:15 14803
近日,一起大学生因委托替考被开除学籍的事件引发关注,关于学校开除学籍的合法性引发了争议,事件涉及一名大学生因某种原因委托他人替考,被发现后被学校处以开除学籍的处罚,对此,有人认为学校处罚合法,维护了教育公平;也有人认为处罚过重,需考虑学生的具体情况和未来前景,关于此事件的讨论仍在持续。

大学生委托他人替考被开除学籍是合法的吗?

高校对委托他人替考的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正当。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条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学生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生委托他人替考的行为直接违反此条款,属于“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情形。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赋予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高校依据自身章程及上位法规定,对作弊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合法行使管理权。

2.司法实践支持:

2022年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毛某替考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对替考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未超越上位法授权范围,亦未减损学生权利,处分决定合法有效。

类似案例中,法院均强调替考行为不仅违反校规,更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代替考试罪”,高校开除学籍处分与刑事责任认定并行不悖。

3.处分程序合法性:

高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前,需履行调查取证、听取学生陈述申辩、召开校级会议审议等程序。若学生不服处分决定,可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支持高校对替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替考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委托他人替考或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均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代替考试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犯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包括考生及“枪手”。

主观要件:行为人需具有故意,即明知替考行为违法仍主动实施。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客体要件:替考行为侵犯了国家考试管理制度及公平竞争秩序。

2.量刑标准: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替考行为涉及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等,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司法案例印证:

2020年某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专业统考中,一名大学生为他人替考,被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高考前,某犯罪团伙组织多名“枪手”替考,被警方破获后,组织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和三年二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教育法》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替考罪”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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